《南極條約》體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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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極領土的主權爭議


各國於《南極條約》出現以前在南極領土主權上競爭激烈,圖中顏色重疊的部分顯示該地區曾為多個國家所爭奪。條約在確立後不單舒緩了當時緊張的局勢,亦有效地促使南極洲成為國際共有的公共資源。


 
 

《南極條約》體系

1940年代末至1950年代期間,在南極的領土主權爭議引致大西洋南部和南極鄰近地區的局勢緊張。1959年,多國簽訂《南極條約》,肯定南極只可用於和平目的,並且禁止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活動。條約於1961年6月23日正式生效。

條約涵蓋南緯60°以南的地區,包括以下目標:

  • 使南極洲成為非軍事地區
  • 使南極洲無核化;
  • 通過知識自由交流,促進科研合作; 和
  • 暫緩主權爭議

《南極條約》的最終目的是要讓南極成為一個只有和平與科學研究之地。

多年來,《南極條約》的成員數量從最初的12個簽署國增加到現在的46個。同時,伴隨《南極條約》的各種相關建議和協議亦不斷增加。其中,三項國際協議仍然生效:

  • 《南極海豹保護公約》(1972年)
  • 《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》(1980年)
  • 《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》(1991年)

這些相關協議與原《南極條約》,現時統稱為《南極條約》體系。《南極條約》體系是一個國際性的綜合條款,用以確保締約國在使用南極的事宜上互相尊重,並且有效地約束各國在南極的活動,故亦常被譽為國際合作監管公共資源的成功典範。

如欲了解更多資訊,請參閱綠識閣上的南極專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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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言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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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態資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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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理資源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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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極地質與礦產資源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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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語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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