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國於《南極條約》出現以前在南極領土主權上競爭激烈,圖中顏色重疊的部分顯示該地區曾為多個國家所爭奪。條約在確立後不單舒緩了當時緊張的局勢,亦有效地促使南極洲成為國際共有的公共資源。
1940年代末至1950年代期間,在南極的領土主權爭議引致大西洋南部和南極鄰近地區的局勢緊張。1959年,多國簽訂《南極條約》,肯定南極只可用於和平目的,並且禁止一切具有軍事性質的活動。條約於1961年6月23日正式生效。
條約涵蓋南緯60°以南的地區,包括以下目標:
《南極條約》的最終目的是要讓南極成為一個只有和平與科學研究之地。
多年來,《南極條約》的成員數量從最初的12個簽署國增加到現在的46個。同時,伴隨《南極條約》的各種相關建議和協議亦不斷增加。其中,三項國際協議仍然生效:
這些相關協議與原《南極條約》,現時統稱為《南極條約》體系。《南極條約》體系是一個國際性的綜合條款,用以確保締約國在使用南極的事宜上互相尊重,並且有效地約束各國在南極的活動,故亦常被譽為國際合作監管公共資源的成功典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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